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案例精选
- 启粤案例之“壹坊麓景”商标异议案:全歼抢注,护航越秀重点文商旅项目
“壹坊麓景”商标异议案:全歼抢注,护航越秀重点文商旅项目
近日,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对周*熙(原被异议人:柏*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5件“壹坊麓景”商标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异议人行为构成恶意抄袭摹仿,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案情概要
异议人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方麓景”项目,是广州市越秀区重点产业项目,已获政府备案许可,并在文商旅领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
被异议人周*熙(原被异议人:柏*物业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一方麓景”项目的情况下,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运送旅客)、第41类(旅游教育、娱乐活动)、第43类(咖啡馆、住宿服务)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一方麓景”高度近似的“壹坊麓景”商标,企图攀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件难点
1.跨类别维权挑战:“一方麓景”作为项目名称,其核心影响力集中于文商旅领域,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多样,部分类别与项目直接关联性较弱,需论证跨类别保护的合理性。
2.在先使用证据的局限性:异议人“一方麓景”项目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时仍处于建设阶段,尚未建成投入运营,这给证明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带来了客观困难。
3.商标近似性的细微差异:被异议商标“壹坊麓景”与异议人“一方麓景”在文字上存在“壹”与“一”、“坊”与“方”的差异,需论证其整体仍构成高度近似。
4.恶意关联线索的缺失: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为香港企业(柏升物业有限公司),初期未能找到其与异议人存在明显关联的线索,增加了证明其“明知”或“应知”的难度。
三、代理策略
启粤知识产权团队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1.强化项目显著性与知名度:重点提交“一方麓景”作为政府备案重点项目的文件、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明其并非固有词汇,具有强显著性,且在文商旅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
2.构建恶意注册证据链:从多重维度锁定被异议人恶意,一是佐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呼叫高度近似,极易引发公众混淆;二是举证其多类别密集抢注行为,远超正常经营所需,违背常规商业逻辑;三是结合双方地理位置相近的客观事实,排除巧合可能性。
3.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果断转向《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主张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
“一方麓景”是广州市越秀区重点产业项目名称,已获政府备案许可并已在文商旅相关领域宣传使用,本身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被异议商标“壹坊麓景”与异议人“一方麓景”商标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
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壹坊麓景”商标,加之与异议人地理位置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未对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涉案5件“壹坊麓景”商标全部作出不予注册裁定。
本文文末附有本案例对应的第36类商标异议决定书,以供查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1.突破“在先使用”局限: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链存在瑕疵时,可灵活运用《商标法》关于“不正当手段”的兜底条款,从维护市场秩序的高度进行维权。
2.强化“恶意”认定标准:通过“高度近似+多类别抢注+地理位置关联”的组合拳,构建了完整的恶意注册证据链,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
3.保护重点项目商誉:有效保护了地方政府重点产业项目的商誉,防止他人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未来,启粤知识产权将持续以专业、高效、严谨的服务态度,为各行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布局、维权保护服务,坚决打击各类恶意商标侵权抢注行为,全力守护客户品牌合法权益。
附:第36类第80795356号“壹坊麓景”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80795356号“壹坊麓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字第0000002934号
异议人: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熙
异议人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熙(原被异议人:柏*物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795356号“壹坊麓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坊麓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一方麓景”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一方麓景”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对建筑物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一方麓景”是广州市越秀区重点产业项目名称,已获政府备案许可并已在文商旅相关领域宣传使用。“一方麓景”本身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本案被异议商标“壹坊麓景”与异议人“一方麓景”商标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39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壹坊麓景”商标,加之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地理位置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95356号“壹坊麓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6年01月13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