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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环球”商标撤销复审案

“环球”商标撤销复审案:38年老字号商标保卫战

 

近日,由启粤知识产权代理的一起涉及老字号品牌的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圆满结案。面对竞争对手发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申请及后续撤销复审程序,我司团队凭借严密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答辩策略,成功为客户保住了注册于1988年的核心品牌资产。


一、案情概要

本案涉案商标为第342504号“环球及图”商标,最早注册于1988年,核定使用商品“眼镜片”。该商标历经多次转让,现权利人为王洲春先生。2024年,第三方以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国知局初审裁定不予撤销后,申请人不服并提起撤销复审,商标权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不仅在于商标历史悠久、跨越周期长,更在于其复杂的权利流转背景。该商标在三十余年间历经多次转让与授权,且原注册人及部分中间受让人存在注销、歇业等情况,导致早期历史凭证难以追溯,极易引发外界对“商标闲置”或“主体断层”的质疑。因此,如何在主体频繁变更的情况下,精准提取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特定三年期间内的有效使用证据,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同时,面对复审阶段的步步紧逼,如何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也对代理机构的专业度提出了极高要求。


三、代理策略

启粤接手案件后,迅速组建专业团队制定了全流程应对方案。在撤三答辩阶段,我们指导客户系统梳理了全套基础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授权书、多份销售合同、对应发票以及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和经营场景素材;特别是在此阶段,我们就前瞻性地补充了带有可信时间戳的微信交易记录录屏等关键电子证据,清晰佐证了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成功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

进入撤销复审阶段后,针对对方的质疑,团队并未止步于初步证据,而是进一步优化并补强了证据链。我们将前期提交的线上交易数据与线下票据进行深度逻辑整合与梳理,形成了更加严密完整的证据闭环。通过扎实的证据体系,充分论证了该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四、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在商评字[2026]第000003415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明确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片”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国知局依法裁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五、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不仅守护了一个历经38年风雨的老字号品牌,更为企业应对商标“撤三”危机提供了实务范本。它深刻揭示了一个道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完善的证据留存体系则是品牌维权的基石。在面对复杂的商标确权纠纷时,通过专业机构构建“合同+票据+电子数据”的高质量证据链,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六、官方文书

关于第342504号“环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341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洲春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504号“环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275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27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册、商品包装、经营场所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眼镜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转让证明;2、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3、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发票;4、商品实物照片、宣传印刷品照片、经营场所照片及视频;5、销售合同、对账单及银行流水单;6、微信交易记录录屏视频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6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地方国营寿宁县光学仪器厂于1988年3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商品上,于1989年3月20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19日。2005年10月21日,复审商标转让给福建省寿宁县振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025年4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给王洲春,即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4年7月1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2、经查询,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名下并没有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无关。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福建省寿宁县振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广州市荔湾区***光学眼镜经营部使用。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知,在复审期间内,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与佛山市禅城区***眼镜商行、广州***眼科诊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眼镜商行、广州***眼科诊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了“环球”品牌的眼镜片商品,上述销售合同有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鉴于“环球”是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因此,广州市越秀区***眼镜商行对“环球”的使用,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6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眼镜片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眼镜片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片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眼镜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眼镜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6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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