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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玻利维亚现行商标法包括安第斯条约委员会第486号法令,该法令于2000年12月1口生效;过渡性规定;根据旧法获得的商标注册依然按照其原定的有效期维持法律效力,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权的行使和维护、商标许可和续展等,均按照新法的规定办理。根据玻利维亚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玻利维亚采用1957年6月15口修改和更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玻利维亚是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时必须声明申请人正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使用该商标,或者该申请人有真实意图使用。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玻利维亚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玻利维亚商标局的审查员在约2个月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修改或补正。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则申请人在缴费后,玻利维亚商标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局将基于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无任何正当理由,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人前连续3年未在任何一个安第斯条约成员国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注册商标或商标使用权,广告短语也可连同同一并使用的注册商标一同转让。商标转让必须在商标局办理注册登记。

   商标的许可使用也必须在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的官方进行注册登记,未在官方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注册登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将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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