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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多黎各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波多黎各现行商标法包括1923年指定并经1931、1934年修改的商标法,以及1933年5月生效的实施细则。波多黎各是美国的海外领地,它所指定的法律与美国各州的法律的地位是相同的。波多黎各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其商品分类与美国相同,均采用国际分类,并应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波多黎各在1973年因美国作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地位延伸到该国而成为成员国。

 

   主体要求:

   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有权注册商标。

   按照波多黎各队法律,任何在波多黎各有住所,或者居住在通过条约、公约或法律给予每个公民优待的个人、公司或社团均可在波多黎各申请注册商标。但这些个人、公司或社团是商标所有人并且在波多黎各的商业中运用,且申请人没有在定居或建立企业的外国有注册证的。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公告有两次,自后一次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在缴费后,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

 

   关于商标的使用:

   除非申请人或其前任人在提交申请日之前已经合法地在波多黎各使用商标,否则商标不能注册。

   注册商标未使用的,可以申请对其撤销。

   波多黎各规定,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尚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与使用信誉一并转让。转让时应当附有书面文件并在签署该文件的州或国家公证后方位有效。在申请转让时,申请书应以英文或西班牙文提交并在申请书上列出商标申请号和申请人,或注册号和注册日。转让商标还需在波多黎各公告。

   法律对商标许可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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