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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巴拿马现行工业产权法与1996年1月15日生效,有关的商标法律规定还零散地包含在1916年《行政法典》和《商业法典》、和1982年《刑事法典》。在巴拿马,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巴拿马是1929年泛美公约、《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申请国外注册或已经在国外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惟一有权在巴拿马注册外国商标的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巴拿马工业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巴拿马工业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则申请人在缴费后,巴拿马工业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1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尚未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便保护再起使用时的专用权,只是商标注册后1年内,若注册人不使用,则商标注册自动失效,而后可由他人使用和注册。

   商标必须连同一起进行转让,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才能对抗第三方。

   巴拿马的法律没有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没有惯例时,可以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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