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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捷克现行商标法有1989年生效的第174号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1989年1月1日生效的187号法令,2000年5月修改过的137/1995号商标法。捷克的商标权基于注册。

   捷克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书》、《里斯本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如果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捷克工业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捷克工业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捷克工业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罚款。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商标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适合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协议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而且在登记注册后生效。转让不可以误导消费者。

   商标若无正当理由在捷克连续5年不使用,他人可提出撤销诉讼。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被视为所有人的使用。商标在商品、包装、或商业信函及广告的使用均可视为使用。使用证据可包括订货单、发货票据、发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量的声明或广告情况。

   如果工业产权局一句职权或根据他人的要求查明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连续5年未使用,工业产权局应当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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