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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经历多次修正,2003年5月23日修正后的商标法引进许多新制度,为符合国际趋势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也加强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台湾实行一案多类别申请制度,引进分割制度,采取注册后异议制度等。

   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世界产权组织。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台湾智慧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台湾智慧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可以延期4-6个月。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台湾智慧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2倍延展费提交。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注册后即不得变更,但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之减缩,不在此限。

   商标权人得就注册指定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此一授权并不限于一人,亦可同时授权多人使用。被授权使用人经商标权人同意得再授权他人使用。

   台湾采取注册费分二期缴纳之规定,是商标权人自行决定是否欲缴纳第二期注册费,以达商标应确实使用之管理目的。在商标之申请注册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始予注册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第二期之注册费应于注册公告当日起算届满第3年之前3个月内缴纳之。否则届期后6个月内,按规定之注册费的双边缴纳。未依时缴费者,商标权自该叫被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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