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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新加坡新的商标法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经过几次修改。新加坡商标法来源于英国商标法,其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新加坡是《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主体要求:

   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或意图使用者必须以规定的书面格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新加坡商标主管当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就同一商标向英国及其联邦国家或同新加坡有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提交了注册申请,便可以向新加坡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必须在原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除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注册为使用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可以延期6个月。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若在届满后1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则要交纳罚款;若在超过1个月注册人仍需要续展,应该缴纳回复注册的罚款、商标真实使用声明书以及诸如发票之类的相关证明文件,而且是注册官认可合理的理由和情况才能续展。

 

   关于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可以在所有或部分的注册商标上连带或者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进行转让。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无权将其使用权进行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标记是“Registered Trademark(注册商标)”,该标记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

   商标注册可以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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