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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科威特现行商标法包括1961年1月23日生效的第2号商业法典第1部第2章、同年3月5日颁布的执行条例、1962年的第7号修正法案以及1995年1月生效的专门服务商标保护的政府令。

   科威特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其商品分类基本与国际分类相同,商品类别共33类,其中第32类的“啤酒”不接受注册,第33类则整个被删除,第34类被移至33类,此外,第29类的猪肉及其相关制品也不得注册。同时,一个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

   科威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科威特商标注册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科威特商标注册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或拒绝注册或有条件接受注册,申请人可以在30天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如果注册官决定接受该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将被连续刊登在3期官方公告上。自最后一期公告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该异议期不可以延期。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在缴费后,科威特商标注册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3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对其拥有独占权。如果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对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期间并没有针对其的成功有效诉讼的话,则其商标便具有无可争议性。

   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誉一起进行转让、抵押或扣押,商标的转让或抵押商标必须在转办理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如果商标构成商业中的关键部分,则除非有相反的协议规定,否则该业务必须包括转让人所注册的商标。

   对于商标许可,科威特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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