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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欧共体商标法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该法直接适用于欧盟各国,并与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一起自动成为欧盟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开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开始正式接受商标注册。

   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采用《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主体要求:

   1、法人或自然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或欧共体成员国的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只可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德、意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申请人需缴纳注册费用,缴费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必须在注册日其5年内正式使用,否则有可能被撤销。

   商标续展注册只要缴费即可,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

   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内协局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商标所有人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都需要向内协局提交备案申请,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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