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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每申请提供1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以及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地址应注明国家。

  4.申请书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如实填写,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

  6.一标多类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

  7.共有商标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启粤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三、查收商标文件

委托启粤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明送达至启粤。

  以上内容为基于商标局的公开信息,由申请人委托启粤代理商标事务的指南。于2019年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经办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经办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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