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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注册证》。

  6.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三、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寄出《商标注册证》。委托启粤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启粤。

  

    以上内容为基于商标局的公开信息,由申请人委托启粤代理商标事务的指南。于2019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经办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经办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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