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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答辩

    启粤提供包括且不限于以下种类的商标案件答辩代理服务:


    商标撤三答辩(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商标评审答辩(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注册复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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