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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商标不予注册决定,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书日起15天内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陈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准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书。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5、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三、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经过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不予注册理由成立的,决定维持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决定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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