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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撤销复审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三、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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