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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所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5、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三、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主要程序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商标经过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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