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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一、 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变更或者港澳台、外国人/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委托启粤的《代理委托书》。

  F.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2)申请人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名称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名称;申请人变更地址的,变更前地址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地址;

  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

  (3)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i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iii.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iv.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委托启粤办理的,官方文书送达给启粤。

  8.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如需代港澳台、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以上内容为基于商标局的公开信息,由申请人委托启粤代理商标事务的指南。于2019年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经办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经办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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