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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七年,启粤代理百嘉信集团商标异议复审案终获胜

日前,广州市启粤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代理的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经过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百嘉信”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一方获得胜利。

   

    案情回顾: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4年,历经十余年稳步发展,现已成为以房地产为核心业务,综合发展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

    2006年,百嘉信集团发现广西陈某在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了“百嘉信”商标,遂委托我司代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接受委托后,我司指派专业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2011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百嘉信集团不服该裁定,继而委托我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经过我司与委托人进一步全面调查取证,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

    一、“百嘉信”在汉语中并非常见词语,是百嘉信集团独创和臆造词汇。

    二、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商号,异议人从2003年登记注册“百嘉信”商号并持续使用至今,并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使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成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获得殊荣。

     三、被异议人陈某的抢注行为具有恶意。被异议人陈某并未使用过该商标,只是抢注异议人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期还抢注了有很高知名度“解百”商标和商号。

     商评委下发裁定认为:

    本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百嘉信”是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注册的商号,百嘉信并非常见词语,可推论是异议人自创词汇,经申请人的使用、推广、宣传,百嘉信已在相关领域有了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同,同时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故此行为难为正当,已构成商标法三十一条所指行为,异议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代理人与异议人通过大量工作搜集并提供的“百嘉信”商标在先使用的各类型使用证据及被异议人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的引证案例是本案关键证据。在先使用证据证明了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时间也证明了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结合被异议人其他抢注行为推定被异议人的抢注属于不正当行为,商号权在本案中也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

    从2006年接受委托到2013年获得胜利,前后共历时七年,该案例是我司代理的比较典型的商标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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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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