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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和特性

商标的功能、作用反映出商标的本质属性和具体特性。

从本质属性上来说,商标是商品的特定标志,它象征着商品的质量、信誉和社会的认可、接受程度。

从具体特性上来说,包括以下五点:

一,商标具有依附性。商标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没有商品就不会有作为商品标志的商标°在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交换,因而就不需要商标。商标是商品经济社会的特有现象,它依附于商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可分割。同时,商标又依附于商品,任何文字、图形脱离了商品,也就不成其为商标了。我国的注册商标从1982年的3万多个、1987年的18万多个猛增到1999年底的120万多个。1999年,国内共申请商标注册140620件,其中广东申请28830件,占1/5。这也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商标家族的繁荣。

第二,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商标起初只是商品上的记号,逐步发展到本身具有商业价值,成为无形资产,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商标的商业价值,实质上就是特定商品使用该商标与不使用该商标所产生的效益之间的差距。因此,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间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测算,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商标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商标虽然与商品不可分离,但它本身也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因而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与著作权、专利权一样,一方面其专属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依法转让、赠与。

第四,商标具有排他性。商标是特定生产者、经营者用于区别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特定标志,是特定生产者、经营者所特有的,因而具有排他性。它是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归属,以及商品质量、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信誉的象征,不允许他人非法使用、侵害,也不允许出现混淆和误认。

第五,商标具有证明性。商标具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定标志,因而具有证明性。商品都具备一定的质量、规格、数量,但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时,便将特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购置者和其他消费者总是借此对商品予以辨别、识别,这样就产生了商标对特定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等的证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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