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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都有哪些分类呢?

研究商标的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深入认识商标的特点、用途,有利于对各项具体商标制度的学习。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种类。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使用于商品上,用于识别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商标。所谓使用于商品上,是指将商标标识贴附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标签等之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展销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属于商标使用。

服务商标是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①直接使用于服务,如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的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与服务相关的配套用具以及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②将商标使用在广告中。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第三产业如餐饮住宿、教育培训、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信息传输、房地产经营、各种咨询服务、家政服务等迅速发展,服务商标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二)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本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凡该集体组织的成员皆可申请使用该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但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质量。集体商标的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如“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有利于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日本为了发展农村经济,近年亦大力发展区域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证明商标,我国的“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等。证明商标只能由具备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其他产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要求条件的经营者都可以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其产品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相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经营者自己申请注册供自己使用的商标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商标可以自由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转让有主体资格的限制,许可使用也受规定条件的限制,如不能许可非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证明商标要求的质量标准。

(三)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一组近似商标。注册联合商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因此,从理论上说,允许注册联合商标,应豁免对联合商标的使用要求,即只要主商标符合使用要求,就不能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防御商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注。从理论上说,允许注册防御商标,应豁免对防御商标的使用要求,即只要主商标符合使用要求,就不能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防御商标。一般来说,只有知名度高的商标才可以注册防御商标保护其主商标,普通商标不应允许注册防御商标。

主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应一并转让,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通过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移转商标权的,应遵守同一原则。

有观点认为,在承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情况下,没有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必要,法律也没有承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必要。但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首先要认定寻求保护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其次要根据该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确定跨类保护的范围,这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时而言,承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让权利人自己根据需要通过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具有保护范围清楚、明确的优点。由于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强化对主商标的保护,因此,只要主商标符合使用的要求,就应认为其符合使用的要求。

(四)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标识是由可视性标识,如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等组成的商标。又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动态商标。

非视觉商标主要有声音商标、味觉商标和触觉商标。我国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同时删除了对商标标识“可视性”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准许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注册。

(五)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依法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13年《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人要在超出注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商标权,需要另行申请注册。

未注册商标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可以使用,并可基于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和商誉,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相应保护。如,提出异议、阻止他人抢注的权利;申请宣告他人商标注册无效的权利;在商标被他人注册,且撤销权消灭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先用权);制止他人假冒等。但是,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对他人提起侵权之诉,除未注册驰名商标外,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满五年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能再申请宣告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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