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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79300号“奢小悦”商标异议案

   在第30579300号“奢小悦”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黄佳会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30579300号“奢小悦”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30579300号“奢小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1234号

   异议人:黄佳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奢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佳会对被异议人北京奢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79300号“奢小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奢小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0304号“奢.悦S.YUE”、第20468006 号“奢悦”、第27775171号“奢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肥皂;香精油”等商品上的“奢•悦S.YUE”、“奢悦”等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79300号 “奢小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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