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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76064号“露西”商标无效宣告案

   在第26976064号“露西”商标无效宣告案,我司受被申请人罗兰得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26976064号“露西”商标予以维持,成功辩护。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26976064号“露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19号

   申请人:曾庆文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时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兰得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6976064号“露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因在外地经商而延误提供使用证据导致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被撤销,实际上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至今仍然使用。

   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的商标详情、商标流程;

   2、检测报告及产品套装(实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露西LUXI”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实际使用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综上,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的撤三公告、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 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提出注 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200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2018年7月11日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我局撤销,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 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 《商标法》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1、本案中,第4946258号“露西LUX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于2018年7月11日被我局撤销,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 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要件之一是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套装 (实物)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露西LUXI”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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