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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异议案

    在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陈芬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1131号

     异议人:陈芬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经济


   异议人陈芬对被异议人施经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盏茶时”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2620号“一盏茶”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截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天猫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08571号“一盏茶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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