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案例精选

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异议案

   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商标局审查,裁定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商标局决定书全文:




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8043号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启粤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素芳

 

异议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素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41期《商标公告》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万菱汇WANLINGHU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万菱汇”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异议人于2005年登记注册“万 菱”企业名称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异议人将其开发的商业物业项目命名为“万菱汇”的批复,异议人以“万菱汇”为商标表现形式,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万菱汇”商场等宣传使用的证据等。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万菱汇”商标,经其使用和宣传,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省,而其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 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同时,异议人曾将其使用的 “万菱汇ONELINKWALK商标在多个类别上注册。被异议人除申请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有第10700915号“万菱汇WANLINGHUI及图”已被我局依法驳回。上述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省,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4182450号“万菱汇WANLINGHU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6年08月12日


CopyRight T&S IP Law Fir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2008-2021
粤ICP备0502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