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案例精选

启粤案例之“澳牧希”无效宣告案

导读

 一、案件焦点


商标现已转让,是否还能被认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

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二、案情介绍


本案中,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代理对第22331960号“澳牧希AOMUXI”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司对争议商标进行检索分析,不仅发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还发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受让取得,原商标注册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认为,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争议商标转让不能视为消除障碍,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详情

22331960.jpg    13937404_副本.jpg13937404.jpg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关于第22331960号“澳牧希AOMUX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26号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辉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22331960号“澳牧希AOMU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澳牧”系列品牌在先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顺风车的行为,易产生不良影响。三、经查,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受让而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易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上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人品牌受保护记录、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其他案件的裁定书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易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牛奶制品、鱼制食品、水产罐头、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葡萄干、食用油商品上。2019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易汇商贸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酸奶、食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我局核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现名下有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瓦格纳袋鼠”、“迪士文化DISHIWENHUA”、“迪斯园 DISYUAN”、“味士莲WEISHILIAN”、“凯撒奔富 CAESARBNFU”、“ADIANDES”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的中文“澳牧希”与引证商标一、二“澳牧”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酸奶、食用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其中不乏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该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CopyRight T&S IP Law Fir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2008-2021
粤ICP备0502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