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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千里江山圖”无效宣告案

“千里江山圖”无效宣告案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对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第38869291号“千里江山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我司深入分析案情,对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及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并顺利答辩成功。

 

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的第38869291号“千里江山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积极答辩并提交有针对性的证据材料。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关于第38869291号“千里江山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8455号

   

申请人:江苏淮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38869291号“千里江山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横跨互相无关联的16个类别申请九百余件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注册的大量商标包含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千里江山图”是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已在多个类别取得了“千里江山图”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拥有超过二十家关联公司,具有运营名下相关品牌的能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2.被申请人线上商城页面、部分经销商门头图片;

3.相关报道;

4.争议商标部分产品宣传销售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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