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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满堂吉”商标无效宣告案

“满堂吉”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导读


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兜底条款,是对已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支撑性法条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兜底条款,是对已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支撑性法条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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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三、启粤案件


关于第30438051号“满堂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8853号   


申请人:广州鼎上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沃姿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西成路8号人和商业中心街C 栋305-3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30438051号“满堂吉”商标(以下称争议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满堂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79723号“满堂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标)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摹仿他人 商标,扰乱了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3、申请人商品资料;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及京东店铺信息;

5、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 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 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纪念标牌;五金器具;金 属箱;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艺术品;墓碑用金属制纪念物;金属锁(非 电);金属标志牌;金属支架;金属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 用在第14类“翡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29枚商标,其中包括“淘运阁”、“千福瑞”、“宏图好运”、“悟香缘”、“易明居”、“福光普 照”、“普生缘”、“泰山吉运阁”、“卓弘”、“和堂悦舍”、“慈风 阁”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或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 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 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 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 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 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 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有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29枚商标,除 与引证商标汉字相同的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淘运阁”、“千福瑞”、“宏 图好运”、“悟香缘”、“易明居”、“福光普照”、“普生缘”、“泰山 吉运阁”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或旗舰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难谓巧合。综上,被申请人上 述行为显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 商标或店铺名称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 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争 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田淑芹

徐苗

王阳

2023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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