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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QUINTESCENTS”商标异议案

一、导读

       在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异议一案中,受被异议人委托代理,我司精心组织答辩,做了大量的检索和证据调查,进行专业分析。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准予注册。


二、基本案情

         异议人昆帝斯(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昆特臣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委托我司进行答辩。


三、商标对比



  

被异议

商标



第51848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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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

引证商标


第20626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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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63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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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8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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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书


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3835号


 

异议人:昆帝斯(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昆特臣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帝斯(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昆特臣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INTESCENTS”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26852号、第22163709号、第23180093号“QUINTI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抢注。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区别明显,该商标的注册亦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48038号“QUINTESCEN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09月13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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