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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Coates signc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情形,该条款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加大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力度,加强打击对抢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行为。2001年《商标法》把特定关系人拘束于有直接关系的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014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了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原来基础上扩大了“特定关系”的范围,将抢注商标的主体增加到“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


      那证明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哪些?《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有规定“下列证据可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1)代理、经销合同;(2)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3)其他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申请人高思贸易公司的第10704884号“Coates signc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中,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工作联络函、采购单、发票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之间订购单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北京市高院认为被申请人凡恩公司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第10704884号“Coates signc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9989号重审第0000003010号



申请人:广州高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凡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9989号《关于第10704884号“Coates signc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45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1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高思贸易公司主张其与凡恩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且高思贸易公司提交了多份与凡恩公司之间的工作联络函、采购单、发票以及高思贸易公司与凡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之间的订购单邮件等据,用以证明其与凡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往来,而且,高思贸易公司在采购单等工作邮件中使用了“Coates signco及图”标识,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凡恩公司知晓“Coates si gnco及图”标识的存在,故凡恩公司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原审判决对认定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9类霓虹灯广告牌、灯箱、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与高思贸易公司经营的灯箱、指示牌等业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已构成类似商品。此外,诉争商标中英文部分“Costes”并非中国人广泛知悉或常用单词,与凡恩公司字号等无直接关联,且方框图形设计与高思贸易公司标识高度近似,若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另,对于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我局坚持原裁定意见,不再赘述。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李迎生

刘婷

2022年06月21日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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