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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案例之“沐白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导读: 

在第22765677号“沐白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我司精心组织答辩,通过综合分析,提交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设计报价及包装设计图片、茶室餐牌及印章图片及其他包含“沐白”的商标信息等主要证据,做到有理有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的第22765677号“沐白及图”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有效。




关于第22765677号“沐白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0884号
   
       申请人:何依苹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峰(原被申请人:临沂慕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对第22765677号“沐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第36994436号“沐白 小農沐場I’MIL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抢先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参加2016年台北国际连锁加盟暨创业大赛的现场照片、宣传海报;
  2.申请人进行“沐白”产品包装和服务策划的聊天截图;
  3.申请人与第一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沐白”产品及服务原料和包装的出货单;
  4.“沐白”店面及宣传照片;
  5.申请人沐白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

  6.申请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上在先使用引证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其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工商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设计报价及包装设计图片、茶室餐牌及印章图片、其他包含“沐白”的商标信息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杨峰,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沐白国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等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的抢先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海报等证据大多缺少时间要素,且不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和宣传资料;申请人采购通用膜等产品的出货单、杯膜等设计制作物的聊天截图未显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著作权登记证书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争议商标已经将“沐白”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但未明确提出损害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10月16日



                                                           

   争议商标&引证商标


争议商标第22765677号   引证商标第36994436号  

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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