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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成功案例之“联禧LIANXI”商标异议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过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能否直接适用和如何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商标审查审理适用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第七条已作为适用条款应用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  



 在第39367628号“联禧 LIANXI”商标异议案中,我司受本案异议人委托,提供了商标异议代理服务。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异议人的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第39367628号“联禧 LIANX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2401号


异议人:邵惠嫦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洪琼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邵惠嫦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洪琼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367628号“联禧 LIAN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量仪器;测距仪;气压表;气体检测仪;测压仪器;教学机器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4080号“联禧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手操作钻孔器;电动螺丝刀;液压手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因此在不同辖区可能存在相同的企业字号,是否侵犯商号权应从行业知名度、影响力、历史传承、大众关注度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对上述情况异议人未提交强有力的佐证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联禧及图”作为商标使用于气动工具行业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67628号“联禧 LIANX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2月20日



                          来源:中国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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