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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9233号“澳牧纯”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7429233号“澳牧纯”商标无效宣告案,我司受申请人深圳市嘉力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17429233号“澳牧纯”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17429233号“澳牧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7981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力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天盛嘉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对第17429233号“澳牧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提起注册的,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势必造成消费者误购、误认,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广州分公司的企业信息;
  2、申请人“澳牧”品牌广告合同和广告费发票;
  3、申请人“澳牧”产品宣传册;
  4、申请人“澳牧”的宣传和使用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7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澳牧纯”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1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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