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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成功案例之“六星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在第357415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我司受申请人广州温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了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服务。

     商标申请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理由为“该标识中含有规则排列的六颗五角星,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我司在驳回复审理由中,详细分析了复审商标的出处、寓意,以证明复审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另还针对性做了细致的检索调查,列举了部分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以证明同类设计元素的图形商标已有不少核准注册的先例。

     该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采信了我司的复审理由,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图形标志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第35741501号“图形”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成功维权。

     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357415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968号

   

     申请人:广州温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含有五角星图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图形标志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日1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附图:复审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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