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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成功案例之“ARTEVINO”商标异议案

      在第29393681号“ARTEVINO”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EUROCAVE的委托,为该案提供了商标异议代理服务。

      我司在该案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为以下两点:1.被异议商标“ARTEVINO”由异议人独创,并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先登记注册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被异议人素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并附以充分的证据支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该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我司提出的理由均获得采信,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第29393681号“ARTEVINO”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

     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决定书全文:




第29393681号“ARTEVIN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620号

   

  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优盛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优盛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393681号“ARTEVI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TEVINO”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柜、冷藏商品展示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9509号“ARTEVIN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用于保存葡萄酒的空调和冷藏柜”商品上。双方商标字母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冷藏商品展示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因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93681号“ARTEVIN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27日


注:原文源自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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