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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伯利兹现行商标法包1939年2月17日生效的第1号法令,1939年生效的第11号法令以及2000年12月31日生效的伯利兹商标法第257章(2000年修订版)。伯利兹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必须基于英国注册。但商标通过刊登警示性公告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商品和服务分类按照尼斯协定注册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分为45个类别。

   目前伯利兹没有参加任何国际组织。

 

   主体要求:

   1、任何根据1938年商标法注册的英国注册商标所有人;

   2、任何从上述权利人处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人;

   3、英国注册使用人可以根据申请在伯利兹备案为注册使用人。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伯利兹工业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伯利兹工业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则申请人在缴费后,伯利兹工业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对商标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工业产权局每3年公告一次。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誉一起进行转让,商标的转让必须在转办理登记备案,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可以就商标注册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转让,还可以就局部地域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必须到工业产权局备案。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不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被许可使用人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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