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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爱尔兰现行商标法包括1996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案及其实施细则、1996年欧洲共同体商标法条例、1999年专利商标法费用条例、2001年马德里议定书实施条例。

   在1996年商标法生效前提交的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申请,其申请日统一为1996年7月1日。新商标法适用于现存注册商标,但不适用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持续到该日期之后但按照旧商标法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

   爱尔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虚假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马德里协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时必须声明申请人正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使用该商标,或者该申请人有真实意图使用。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爱尔兰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爱尔兰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不能延期。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爱尔兰知识产权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续展费和一定的额外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誉一起进行转让,商标法不再要求对于不连带商誉进行的转让必须在转让6个月内办理登记备案。转让必须经转让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签字才能生效。

   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使用同所有人自身对商标的使用一样也被法律认可为是对商标的使用。对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必须经许可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签字才能生效。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拥有同商标受让人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手段,包括以被许可人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注册商标标记“Registered Trademark”的使用并非强制性。任何冒充注册商标的人将被处以罚款。爱尔兰对于未注册商标也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反假冒(Passing off)的普通法保护。

   如果商标由于未交纳续展费用而被撤销,则在撤销后1年内仍被视为有效商标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商标,除非注册官有理由相信在该商标撤销前两年内该商标并未被真实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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