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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丹麦现行商标法另于1992年1月正式生效。其商标权的获得即可以通过注册,也可以通过使用。

   丹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外国商标的所有人必须指定一个居住在丹麦的代理人办理有关商标的事宜,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在商标的注册登记簿备案。在丹麦没有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国家均没有住址或商业驻地的申请人,在丹麦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证明该商标已在其本国获得注册,并且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于在丹麦提交的申请一致。但申请人本国与丹麦签定有互惠协议时,丹麦工业部可以就其是否提供上述证明作出决定。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丹麦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10天内下达。

   3、注册审查。丹麦商标局的审查员在约4个月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如果第三方宣传自己有资格注册或已注册商标,商标局可能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丹麦商标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一定的额外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该注册商标将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在丹麦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包装上,即使与注册时的外形略有不同,但没有改变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完全用于出口,在所有人同意下许可第三人使用,都视为有效使用。

   商标可以随同与之相关营业资产一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除非另有约定,转让必须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续展时转让备案中必须有相关记录。

   如果商标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被使用,则应予撤销。如果商标的真正使用是在5年未使用期满与提交撤销申请之间开始或重新开始的,则商标为未使用撤销请求将不予支持。在撤销申请之前3个月的使用或重新使用,将不能计算在有效使用的时间之内,但所有人在应该知道可能提交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或重新使用的准备则视为有效。

   又若商标所有人都疏忽或表示其他活动,知识其商标在贸易中成为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示;或商标由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所有人同意的不恰当使用,导致了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性质、种类以及产地发生误解,则均应予以撤销。

   从1994年4月15日起,在18个欧盟地区的国家内,丹麦商标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上市的产品商标,除非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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