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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芬兰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生效的1715号商标法。新商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体例的规定协调一致。芬兰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一直。一个商标申请可包括两类以上的商品,但没多一类需交相应的附加费。

   爱尔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最先申请人有权注册及专有使用某一商标。

   商标申请人如未在芬兰从事商业活动,必须提交本国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为本国该商标所有人。享有互惠条约的除外。芬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与原始过注册证上的一样,其申请注册商品范围也应于本国注册证上的一致。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芬兰专利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芬兰专利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芬兰专利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但需要缴纳15%的额外费用。

 

  关于商标的使用:

   在商标活动中所有那些被认为是一个商标的实际使用都可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被接受。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也可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被接受。在某些情况下,只准备使用也能避免一个商标注册的撤销。就有关使用没有最低限度地要求。当广告被提出作为“使用”证据,使用人也必须能表明有关商品在商业活动中确实存在或它们将很快出现,象征性的使用是不够的。

   无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否,商标权均可以转让。即商标权的转让与其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使用无关。而许可使用必须备案,是为了有效地应付第三方欺骗地使用注册商标。

   即使一个注册商标容易与在先注册的或驰名的商标混淆,但如果后者已在芬兰连续5年使用,且注册事实已被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所知道,当然后注册商标是以诚信取得注册的,那么后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就不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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