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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商标注册简介

   概要:

   冰岛现行商标法是自199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第45号法律,集体商标法是1939年生效的89号法律。在冰岛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冰岛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主体要求:

   法律规定,个人与法律实体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外国商标所有人必须有在冰岛定居的带来人以接受商标通知和传票。

 

   申请途径:

   *申请所需文件: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

   2、递交申请。申请人向冰岛商标注册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

   3、注册审查。冰岛商标注册局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若审查没有问题,则发出公告。

   4、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公告上刊登。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可以延期1个月。

   若无人提出异议,则申请人需缴纳第二期注册费用,缴费后,冰岛商标注册局将签发注册证。

   5、注册有效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

  

   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誉一起进行转让,但任何想转让商业活动的人必须连通其商标一起转让。商标转让应通知当局在注册簿上注明,转让必须提交委托书和转让协议。

   商标所有人可以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规定时实施其权利。许可规定的行为包括:使用权限、商标图样的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地点、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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