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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1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查收商标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以上内容为基于商标局的公开信息,由申请人委托启粤代理商标事务的指南。于2019年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经办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经办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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