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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异议案

   在第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EUROCAVE)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岩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勒凯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岩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市聚火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0期《商标公告》第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UROCAV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电梳;化妆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8256号、第6816277号“EUROCA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20类“葡萄酒和酒精饮料冷藏设备;带格子的瓶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一千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文字图形相同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较强显著性的外文字号和在先使用商标字母构成相同,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 25344617号“EUROCA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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