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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8142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在第1438142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我司受被申请人广州市常明学苑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撤销复审答辩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14381420号图形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成功辩护。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1438142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泛子龙世界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常明学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81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72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04日至2018年06 月0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2、 被申请人办公室、培训教室等处标记“图形”标识的实景照片;

   3、被申请人与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4、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举办客户服务管理师国家职称资格考证培训班等招生通知的网页截图;

   5、 被申请人发布书法培训班、幼小衔接班等招生信息的网页截图;

   6、 被申请人标记"图形”标识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

   7、 大众点评网、58同城上标记“图形”商标的推广信息;

   8、 被申请人对“图形”商标的其他广告推广。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04月1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 2015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 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5年 05月2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经核准于2017年7月27日将被申请 人名称、住所、经营项目进行变更;证据3、4可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为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等培训服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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