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案例精选

第24075985号“骏伯”商标异议案

    在第24075985号“骏伯”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24075985号“骏伯”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24075985号“骏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0811号

异议人: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骏才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骏才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骏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86 期《商标公告》第24075985号“骏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査,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骏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 (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91512号“骏伯J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其所获荣誉;承办的相关会议活动介绍;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列表;异议人网点及服务介绍;与彬台机械、东莞卓智、广州正鼎医药等的服务合同和发票;在360、百度等网络平台的推广合同及发票;异议人参加人社部工资立法研讨会的照片;被异议人公司法人任职期间与异议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等;被异议人法人向异议人提交的辞职信;被异议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显示,“骏伯”是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和商标,自2003年即开始在“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商业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中使用,通过多年的推广和使用在广州已具有一定消费群体和知名度。异议双方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被异议人法人代表曾为异议人公司员工,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具有密切关联的商业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骏伯JB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075985号 “骏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30日

 

CopyRight T&S IP Law Fir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2008-2021
粤ICP备0502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