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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案

    在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 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案,我司受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不予注册复审提交意见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在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均裁定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6925号

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62期《商标公告》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子自强不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 葡萄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烧酒;白酒;伏特加酒;青稞酒; 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鸡尾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12441435号、第16089855号“自强不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 精);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含 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口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8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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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01671号“君子自强不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5898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国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69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2441435号“自强 不息”商标、第16089855号“自强不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君子自强不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 “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君子及图” 商标的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注册的“君子及图”商标信息、产品照片、荣誉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6日 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君子自强不息”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 “自强不息”,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其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0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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