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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商标异议案

    在第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 商标异议案,我司受异议人宝丽风动工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商标异议代理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第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 商标不予注册,成功维权。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第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一: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宝丽风动工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超

 

异议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宝丽风动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文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8期《商标公告》第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塔岩田宝丽”申请用于第7类“涂漆机;喷漆枪;风动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一萨塔有限两合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1330号、第11404436号“萨塔”商标及第7483683号“SATA”等商标核定用于第7类“喷漆枪;涂漆机;油漆喷枪”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萨塔”等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中文,使用在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在“喷漆枪;涂漆机”等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文字整体与异议人一之商号尚有差 异,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一的商号权。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宝丽风动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704555号及第22685696 号“宝丽”商标核定用于第7类“喷漆枪”、“气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使用在与引证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喷漆枪”等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据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被异议商标文字由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在先注册商标以及他人在先注册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岩田”、 “岩田IWATECH”等商标中文组合而成,被异议人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鉴于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两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 23078926号“萨塔岩田宝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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