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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41528号“A.B.N.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关于第25941528号“A.B.N.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7435号

   

  申请人:广州市方琦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41528号“A.B.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47115号“Classic Teddy Love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苑雪梅
贾玉竹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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