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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566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关于第244566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87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冰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56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139629号“创达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崔方明
陈辉

2018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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