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案例精选
- 第25561642号“i space”商标驳回复审案
关于第25561642号“i 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3645号
申请人:苏州尚卡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642号“i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8811732号“I SPAC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971931号“艺方缘if-space及图”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徐永垒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