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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836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关于第205836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8631号

   

  申请人:刘奕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3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第9707604号“韩诗妍及图”商标、第11903229号、第18518959号“SIYI HUANG及图”商标、第12720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其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牟琳

201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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