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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粤成功案例之“上止正”商标撤销复审案

       在第12550453号“上止正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我司受被申请人广州市智造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案提供撤销复审答辩代理服务。在该案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阶段,经我司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提交了经营资质、质检报告、商品实物、销售合同和票据等多种证据类型、以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实物照片、视频等丰富的证据展现形式,令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我司还在撤销复审阶段对证据进行了针对性补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在撤销申请和撤销复审阶段均认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为有效证据,裁定第12550453号“上止正及图”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以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12550453号“上止正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6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徼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智造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50453号“上止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28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智造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海徼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海徼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实物照片、经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2、产品检验报告;3、产品实物照片;4、产品经销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5、视频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或未体现出商标标识;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体现的商标标识并非复审商标标识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1月2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授权四川国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无偿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分别向阿克苏鑫海商行、安阳同旭商贸有限公司、长葛市岭峻酒行销售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酒商品,并提交了2018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及产品图片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烈酒(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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